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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性公墓的公墓使用权问题探讨

  • 2023-11-23 11:33
  • 来源:济南公墓网

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遗体和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。根据性质,它可以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。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无偿遗骸或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。商业墓地是为城市居民支付遗体或骨灰埋葬费用的服务设施。它属于第三产业。关于墓地使用权,学术界和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:一种是债权说,另一种是物权说。


关于墓地使用权,学术界和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:一种是债权说,另一种是物权说。

(一)债权性墓地使用权

关于债权理论,认为将逝者的骨灰或遗体埋葬在墓地内的行为属于租赁关系,墓地经营者将建成的经营性坟墓出租给墓地购买者使用。墓地购买者向墓地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,可根据墓地埋葬时间长短将遗体或骨灰安葬在墓地内。相关费用由买墓人向墓地经营者支付。租赁合同中转让的是墓地穴位的使用权,而不是墓地穴位的所有权。合同中的使用权是连续的和有限的。

官方对债权的看法。在中国《墓地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中,将骨灰或遗体安葬在商业性墓地的,买墓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地租金、安葬费、建材费和护墓管理费。此外,还规定墓葬和骨灰的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,墓葬购买者在使用年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。据此可知,墓穴只租给买墓人,不卖给买墓人,这是典型的债权理论。

债权理论最大的好处是,通过缩短墓地的使用周期,有利于提高墓地穴位的使用效率,从而有效节约殡葬用地。其次,墓地租赁关系有利于实现《废止丧葬习俗,倡导文明节俭丧事》的立法目的。因为,买房人对墓地穴位有租赁合同关系,虽有占有权、使用权,但无权施工。债权理论的主要观点在于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实践。

(二)物权性公墓使用权

用益物权说认为,墓地使用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他物权,是权利主体支配物的绝对权,因此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,也是一种用益物权。墓穴所有权及墓地使用权在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,非法占有他人墓地的行为即侵权行为,会侵犯到他人的墓穴所有权和墓地使用权。

经营性公墓墓地使用权应当属于《物权法》的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。理由有:其一,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内容权能与国物权实质相符。依物权法,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物,并排他性的民事权利。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与排除他人干涉即是物权的两个基木特征,而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完全符合此特征。其二,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客体为不动产,公墓是安放死者骨灰或遗体、遗物的特定地方,具有物权客体之独立性及特定性的特征。其三,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即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。我国物权有所有权、担 保物权、用益物权的划分,在土地公有制下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显然无法归入所有权范畴,而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特征。因此,从内容上来看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权能与用益物权完全相符。其四,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。建造经营性公墓的土地行为属于建设用地,于其上设立的法权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。

综上可见,债权性墓地使用权不能完整充分的保障使用权人的利益。比较而言,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在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方面较为完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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